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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泥取樣方法 一、混凝土結構工程用水泥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 程用水泥取樣按以下規定: 1 、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 不超過 200t 為一檢驗批,散裝不超過 500t 為一檢驗批,每批抽樣不少于一次。 2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 (快硬硅酸鹽水泥超 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二、砌體工程用水泥 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砌體工程用水泥取樣 按以下規定: 1 、水泥進廠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 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2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 (快硬硅酸鹽水泥超 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 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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