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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111—2000 前 言 水電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從1984年開始,逐步轉為全面推行,已歷經十五年了,為規范水電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行為,原國家能源部和電力工業部先后發布了《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電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辦法》、《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關文件。1998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00年國務院又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更加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標準根據原電力工業部1995年電力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技綜[1995]15號文)的安排制定。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行政法規進行編制。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