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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根據《水 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 14號令,以下簡稱《規 定》)和國家有關規定 ,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以下簡稱“項目”)監 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 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 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 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 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 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 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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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根據《水 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 14號令,以下簡稱《規 定》)和國家有關規定 ,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以下簡稱“項目”)監 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 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 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 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 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 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 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