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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借用他人資質承攬工程的,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對于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應從合同效力、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的關系、施工管理、施工內容、工程款的結算等幾個方面來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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