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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 風險大的特點。 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 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 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 行,確?;又苓吔ǎ嫞┲?、道路和市政管線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 濟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1.1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 4 米(含 4 米)的基坑, 或開挖深度少于 4 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 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等內容。 1.2 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各個環節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 規范。 1.3 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過市建 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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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術 1 / 4 深基坑支護工程管理要求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條 為保障深基坑支護工程的安全和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維護鄰近建 (構)筑物和公用、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減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 質災害,確保周邊單位和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術要求》等 法 律、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所稱深基坑支護工程系指開挖深度超過米或設有地下建 (構)筑物的基坑勘察、設計、基坑支護、地下水處理、基坑監測等。 地下建(構)筑物和基礎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應由主體工程施工企業 總承包,甲方 不得隨意肢解發包。 第三條 甲方 應當將深基坑支護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 計、監測、施工單位(包括承擔主體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