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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二)長寧區、徐匯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三)外環線以外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 建制鎮人民政府所 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范圍, 由區縣人民政府征 求市地方稅務局意見后確定。 免征、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下列不同區域,分為六個納稅等級: (一)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二)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三)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各納稅等級區域的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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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法令名稱】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號 【發布日期】 2008-11-27 【實施日期】 2009-01-01 【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全 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決定》已經 2008 年 1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26 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決定 ( 2008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五條。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出讓金應當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并按照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