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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 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 2014年 10月 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4年 6月 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 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 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 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 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