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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稅務對分包人承擔營業稅金及附加部分不同的處理方式,從施工單位不同的賬務處理的角度,分析分包抵稅的賬務處理對損益的影響,得出結論:分包抵稅應在總承包人在當期確認分包人完成實際成本時,按扣除分包稅金后的實際成本確認,分包抵稅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通過臺賬來管理的方法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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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部分 營業稅現行政策解析 一、承包、承租、掛靠經營納稅人的認定 《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 人 (以下統稱承包人 )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 (以下統稱發 包人 )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 人為納稅人。 二、內設機構發生應稅行為納稅人的認定 《細則》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 (注:指承包經營 )和第十二條 (注:鐵路運營 ) 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 貨物或者其他經濟 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三、建筑安裝工程計稅營業額的確定 1、《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 (不含裝飾 勞務 )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 包括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