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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處罰規定 第一節 總則 1、為規范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加強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保證現場各項工作 順利、有序的開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特制訂并執行《施工管理處 罰規定》(以下簡稱 本規定)。 2、本規定以監督施工單位按設計、規范、承包合同、甲方及監理的要求完成合 約內容,規范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為目的。 3、本規定適用于甲方及監理對 總承包、分包 施工單位、 材料設備供應商 等的管 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 施工單位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4、施工總承包單位 對分包施工單位的違規處罰須書面報請監理,由監理以《監 理工程師通知單》報甲方批復。 5、對每發現的一次違規行為的處罰只執行一次,不得重復處罰。但因 總承包施 工單位未對 分包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而是由監理或甲方進行處罰, 則 施工總承包單位須接受相同的處罰。 6、對違反本規定所處 罰金統一由甲方工程管理部接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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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俊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景天璽香苑 25 # 樓 項 目 部 文 件 建衡工字第【 2011】001號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處罰規定 第一節 總則 1. 為規范分包單位承包人的施工行為,加強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 保證現場各項工作順利、有序的開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關 條款,特制訂并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處罰規定》 (以下簡稱本 規定)。 2. 本規定以監督分包單位按承包合同及發包人的要求完成合約內容, 規范分包單位承包人的施工行為之目的。 3. 本規定適用于施工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分包單位對分包班組 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4. 對每發現的一次違規行為的處罰只執行一次,不得重復處罰。 5. 分包單位按本規定受處罰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違約 責任。 第二節 細則 一、分包單位管理人員 1. 須持證上崗而又無證者, 每人次罰款¥ 100元;在職不在崗者, 每 人次罰款¥ 5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