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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師注冊違法時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根據《注冊 建筑師 管理規定》,如果在注冊建造 師的過程當中有隱瞞實際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 建筑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同時 申請人在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建造師職業資格。 二、建造師繼續教育行為務必要符合正確的法律程序, 一旦發現通過虛假手段在繼續教 育過程中作假被核實發現的,取消其繼續教育紀律。 三、在大中型工程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卻不具備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以建造 師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 經發現核實后由縣級以上政府機構給予警告、 責令其停止所有違法 活動并可以依照清潔嚴重程度對其處以 1—3 萬元罰款。 四、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違法的應根據具體情節處以罰款并警告, 其具體情節包括: 沒 有履行建造師應履行的義務、 在執業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簽署不合格文件 的等等條件一經發現則嚴重處罰。 五、注冊建造師沒有提供建造師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