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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備案法律依據 《省條例》第三十九條〔納入基建管理程序〕 建設工程抗震設 防要求管理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把抗震設 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項目選址、 可行性論證或者申請報告、 設計的依 據和必備內容。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 位在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前,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 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審定意見, 沒有審定意見的, 有關主管部 門不得審批。 一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報批時或者 工程設計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 將擬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設防要求情 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對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 設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糾正意見, 并抄 送同級有關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榆林市擬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申請備案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