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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一、在第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 “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 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 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 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 通 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 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 “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 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修改為 :“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 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 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 一標志的制式執法車輛, 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 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和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獲機、 運 輸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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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17 號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經 2004 年 8月 18 日國務院第 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4 年 11月 1 日 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2004 年 9 月 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規范公路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 隧道)。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為主, 適當發展收費公路。 第四條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公路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