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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 費用的細化,規定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 管 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解析」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 合理的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 的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費用概念的進一步細化或者界定, 有助于 提高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之所以允許費用予以稅前扣除, 是因 為費用并非企業所獲取的增值部分, 費用的耗費的目的就在于獲取經 濟利益,而企業所得稅從實質上來說, 是對企業增值或者利潤所得部 分征稅,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獲取收入而發生的費用支出, 屬于企業所取得收入的對價,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事先扣除。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 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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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計算所得稅 股權激勵,如今已經漸漸成為人們耳熟能詳的名詞,不少人也已是股權激勵的親身 參與者。 在享受股權激勵所帶來收益的同時, 因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卻容 易被忽視。 在股權激勵架構搭建、行權、退出等一系列過程中,所得稅是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 稅種,本文將簡要介紹股權激勵過程中的相關所得稅問題。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 1不同持股模式下的稅務處理 目前實踐中,股權激勵較為常用的持股模式有 員工直接持股、通過公司持股以及通 過合伙企業持股 。不同模式的稅務處理可匯總如下表: 2有限合伙作為持股平臺,未必一定省稅 因直接持股方式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大多公司傾向于以間接持股方式開展股 權激勵。 公司創始股東可通過作為有限公司大股東或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實現對 持股平臺的控制,防止公司控制權分散。 實踐中部分公司認為有限合伙企業稅率較低,最適宜作為股權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