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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監理內容、職責、監理人員配置 旁站監理范圍以及對監理行為的監督 一、監理內容及施工階段的主要職責 (一)監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質量; 3、施工安全與文明施工; 4、建設工期; 5、建設資金的使用等。 (二)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職責是: 1、審核承建商編寫的開工報告,核查建設工程辦理計劃立項、規劃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 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情況,審查承建商及其從業人員資質,督促工程建設 依法進行; 2、確認承建商選擇的分包商; 3、組織施工圖紙會審; 4、審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 工安全保證體系; 5、督促、檢查承建商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 6、查驗承建商或者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 7、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承建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