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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 (擬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方便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晉升和維護,規范政府行政審批,提供衡量企業資質的依據和準則,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程監理企業的準入和經營范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指由監理企業申請,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體現監理企業經營某一專業監 理業務能力的資格及其與之相應的素質等級。 第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兩個序列。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原則上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 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 10個專業工程類別(表 3-1);除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四個專業工程類別設丙級 資質外,其它專業工程類別不設丙級資質。 第二章 資質標準 第五條 綜合資質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 600萬元。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一級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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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 (擬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方便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晉升和維護,規范政府行政審批,提供衡量企業資質的依據和準則,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程監理企業的準入和經營范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指由監理企業申請,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體現監理企業經營某一專業監 理業務能力的資格及其與之相應的素質等級。 第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兩個序列。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原則上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 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 10個專業工程類別(表 3-1);除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四個專業工程類別設丙級 資質外,其它專業工程類別不設丙級資質。 第二章 資質標準 第五條 綜合資質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 600萬元。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一級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