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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移民綜合監理實踐 國家對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工作實行“政府負責、投資包干、業主參與、綜合監 理”的管理體制,從 1998年 3月 19日原電力工業部電綜( 1998)251號頒布《水電工 程水庫移民綜合監理規定》并在新建大中型水電項目中試行移民綜合監理以來,移民綜 合監理作為移民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各新建大 中型水電工程逐步推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基礎 [2002]2623 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建 設征地移民安置的實施必須實行監理制度, 由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移民安置實施的全過 程進行綜合監理,對各類移民工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監理” ,規定了建大中型水 電項目中強制推行移民綜合監理。 近年來我院先后組織或參與了湖北清江水布埡水電站工程占地、浙江桐柏抽水蓄能 電站、湖北小水電項目宣恩縣洞坪水利水電樞紐工程、新疆恰甫其海水利樞紐工程、云 南小灣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