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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1)距工作面 20m 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 1%或有瓦斯 突出征兆的; (2)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 水變遷的; (3)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4)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5)地下爆破工作區的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表 15規定的 (6)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 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7)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合或工作面支護損 壞的; (9)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10)光線不足且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11)未按本標準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的。 2、通訊聯絡 (1)爆破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 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組 (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間應建立通訊聯絡,保持暢通。 (2)通訊聯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