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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是一種商品。 現在,一些消費者購買新房后, 因房子與合同約定不符或其他原因, 要求開發商退房, 但對方以種種理由拒絕退房, 那么,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法官陶家平對 近年來發生的 4 起購房案例予以點評,希望能夠為購房者提供一些經驗。 面積誤差可退房 案例: 2010 年 5 月,胡女士在某樓盤購買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合同約定:房屋建筑 面積為 12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計價,每平方米 5000元。合同簽訂后,胡女士支付了全部 購房款。 2011年 2 月,該房屋竣工,經實際測量建筑面積只有 108平方米,胡女士認為自 己購房的目的就是想擁有一個大一點的房子, 現在新房縮水, 這讓她無法接受。 她找到開發 商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絕。隨后,張女士起訴至當地法院。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胡女士要求 開發商返還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