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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1997年 10月 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九次會議通過 ,1997 年 11 月 3 日公布 自 1997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 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確保建 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 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 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建委) 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 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 本市建筑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本市有關專業部門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 筑市場的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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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副標 題: 屆: 10 次: 11 正 文: (2000年4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4 月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 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0日江蘇 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 于修改〈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 規范建筑市場行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 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 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 是指建設工程項目 立項后,參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 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活動的各方進行勘察、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