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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寧夏回族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 管,防范擔保風險,保護融資性擔保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規 范擔保行為和擔保監管行為, 促進擔保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加快擔保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 構等債權人約定, 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 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 經營融資性擔保 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 門,具體負責全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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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 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防范化解融資擔保行業 風險,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 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經 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 制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專業化擔保機構、事業法人 擔保機構及社團法人擔保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直機關機構“三 定”方案規定,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中小企業局)是 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行業的發展規劃與監 督管理。市、縣(市、區)工信部門(中小企業部門)是轄 區內擔保機構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第四條 在吉林省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除按辦法規定 的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