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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資料的調查、搜集 (一)基礎資料的調查內容和要求 1. 資料來源應以與指標編制內容有關的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的竣工資料、 決算資料或正 在建設的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圖紙資料、 施工資料、 概預算資料, 特別是高等級公路和特大 型橋梁項目的資料。 2. 建設項目的選擇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所選定的建設項目能充分體現本地區公路建設 的實際情況。 3. 調查資料應以一個完整的建設項目為調查對象:路線工程或獨立大 (中)橋工程。 (二)基礎資料的調查方法 基礎資料的調查方法一般有兩種: 一是抽調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專門的調查小組進行 重點工程的專題資料收集或專項查定;另外一種是普遍收集資料,在已確定的編制范圍內, 采取用表格化的方法, 以主要的統計資料為主, 注明所需要的資料內容, 填表要求和時間范 圍。其優點是統一表格,以便更好地整理資料,并具有廣泛性和全面性。 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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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路 基 工 程 說 明 本章包括路基土方,路基石方,粉煤灰路堤,排水與防護,其他路基防護、軟基 處理等項目。 1.土石方體積的計算 除指標另有說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實路基體積計算,填方按壓(夯)實后 的體積計算;開炸石方按天然密實體積計算。 2.下列數量應由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并入路基填方數量內計算; (1)清除表土或零填方地段的基底壓實、耕地填方前夯(壓)實,回填至原地 面標高所需的土、石方數量。 (2)因路基沉陷需增加填筑的土、石方數量。 (3)為保證路基邊緣的壓實度必須加寬填筑實,所需的土、石方數量。 3.挖土方指標已綜合伐樹、挖根、砍挖灌木林、路基零星工程等工作。 4.自卸汽車運輸路基土、石方指標僅適用于平均運距在 15km以內的土、石方運 輸,當平均運距超過 15km時,應按社會運輸的有關規定計算。 當運距超過第一個指標運距單位時,其運距尾數不足一個增運指標單位的半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