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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在用鍋爐污染物排放綜合整治方案 根據《印發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通知》 (粵環 發 [2010]18 號)、《印發廣州亞運會召開前空氣質量保障措施方案 的通知》(粵環發〔 2010〕22號)以及《關于實施高污染鍋爐淘汰 工作的意見》(粵環辦〔 2010〕53號)有關鍋爐污染物排放治理的 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印發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通知》 要求, 禁止高污染型鍋爐投入使用, 對在用的工業鍋爐必須符合排放限值要 求。推動企業實施集中供汽或改燃清潔能源, 1蒸噸 /小時以下鍋爐 鼓勵使用電鍋爐。 2010年 12月 31日前,淘汰所有 4蒸噸 /小時以下 (含 4蒸噸 /小時)和使用 8年以上的 10蒸噸 /小時以下燃煤鍋爐。 二、實施范圍 經調查核實,目前我市須整治的在用鍋爐共 1659臺,其中禪城區 133臺,南海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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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環境影響因素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 國環評證乙字第 1309號4-1 4 環境影響因素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 4.1 環境影響因素變化情況 4.1.1 環境空氣影響因素變化 4.1.1.1 原環評 1)工業場地鍋爐煙氣 在工業場地中部和東部各建有一座鍋爐房, 分別安裝一臺 DZW0.7-0.7/95/70-AIII 和兩臺 DZW2.8-0.7/95/70-AIII 熱水鍋爐,用于聯合建筑供熱和生產生活辦公設施采 暖及井筒保溫。 評價要求采用 ZHR 系列單級濕式自激混流除塵器, 除塵效率 93%,脫硫 60%(加 石灰),治理后的排塵濃度 112mg/Nm3,SO2濃度 310.5mg/Nm3,為了保證 pH>10, 應設置石灰投放裝置和 pH 連續測試儀,及時監控除塵用水的 pH值,確保脫硫效率 達 60%。 評價要求改為 H35m×φ1.2m的磚煙囪。 2)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