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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技 術 交 底 記 錄 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 機械挖土、人工配合 交底日期 交底內容: 為了您個人和他人的安全,請您在施工中遵守如下要求: 1. 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紀律,正確著裝。 2. 挖土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3. 挖土是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 發現有裂縫及傾坍可能時, 人員應立即離開并及時處理。 4. 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員間距離不應小于 2~3m,堆土要在 1m 以外,并且高度不得 超過 1.5m。 5. 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并且不得 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 6. 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鋼絲繩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后再開始作業。 7. 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8. 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應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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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機械挖土 1.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 、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 土方工程。 2.主要機具 2.1挖土機械: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2工具:鐵鍬(尖頭與平頭兩種) 、手推車、小白線或 20#鉛絲和鋼卷尺、坡度尺等。 3.作業條件 3.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 畢。 3.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水準基點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 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驗手續。 3.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 序。 3.4 開挖基坑(槽) 、管溝有地下水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提前 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 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基坑底標高 0.5m 以下,然后才能開挖 。 3.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的卸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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