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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物中的基坑、 基槽、室內地坪、 管溝、室外肥槽及散水等人工回填土。 2.1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土:宜優先利用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機雜質。使用 前應過篩,其粒徑不大于 50mm,含水率應符合規定。 2.1.2 主要機具有:蛙式或柴油打夯機、手推車、篩子(孔徑 40~ 60mm)、木耙、鐵鍬(尖頭與平頭)、 2m靠尺、膠皮管、小線和木 折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填方土料種類、密實度要求、施工條 件等,合理地確定填方土料含水率控制范圍、 虛鋪厚度和壓實遍數等 參數;重要回填土方工程,其參數應通過壓實試驗來確定。 2.2.2 回填前應對基礎、 箱型基礎墻或地下防水層、 保護層等進行檢 查驗收,并且要辦好隱檢手續。其基礎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規定的要求, 方可進行回填土。 2.2.3 房心和管溝的回填, 應在完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