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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內業資料管理要求 一.監理資料管理一般性規定 1. 監理資料形成應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 程質量驗收標準和相應規范,設計文件及有關工程合同的規定。 2. 監理資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收集整理及時、真實有效、完整齊全、分 類有序,具有追溯性。 3. 監理資料管理人員應明確職責,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收集、整理本 專業的監理資料,進行認真檢查,不得接受復印、涂改等問題資料,并定于 每月 30日前將審核整理過的資料交于檔案管理員存放保管。 4. 資料應保證字跡清新,簽字、蓋章手續齊全;計算機形成的工程資料 應采用內容打印,手工簽字的形式。 5. 監理機構應建立管理文件資料的收文、傳閱及發放制度。 6. 在監理工作過程中,監理資料應按監理資料分類建立案卷盒,分專業 存放保管,并編制目錄,以便跟蹤檢查。 7. 對已歸檔的監理資料,如本項目機構或其他人員借用,須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