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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保障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載體 管理人身份,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基礎資 產,并且以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 務活動。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載體, 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 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以下簡稱“專項計劃” )或者中國證監會 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三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 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 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 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 獨立于原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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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 保障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信托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特殊目 的載體管理人身份, 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 獲得基礎資產, 并且以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 發行資 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載體, 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 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 )或者中 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三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 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財產, 歸入專項計劃資產。 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 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 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