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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公司業務中涉及到增值稅的問題越來越多?業主都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因何 在? 2009 年增值稅條例修訂實施后,我國完成了增值稅的轉型改革,擴大了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將其范圍擴大到了固定資產 (以前只有購進的材料成本等) :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 (應 稅業務: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可對除房屋、構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資 產進行抵扣。(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在 2009 年 9月下發了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 題的通知》(財稅[ 2009] 113 號))。 由此,業主作為增值稅轉型政策的最大獲益者, 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業最大限度的 (有些甚 至是違背稅法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進行固定資產的進項扣除, 給他們帶來收益,而 對我們施工企業形成大量的涉稅風險。 風險在哪兒?在于簽訂的合同,在于房屋?構筑物? 二、公司業務(合同)及風險點 (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