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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 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 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 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經審查合格,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 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 .許可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弱電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 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 (二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 (三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弱電施工裝備 ;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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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 一、總 則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 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 業健康發展,結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點,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工程范圍系指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筑智能 化工程; (三)本標準是核定從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活 動的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 (四)本標準設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五)本標準中工程業績和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指標是指 已竣工并驗收質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標 準 (一)一級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800 萬元,凈資產不少于 960 萬元; (3)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項合同額不少于 1000 萬元的 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于 2 項;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于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