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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 (以下簡稱乙炔瓶) 的安全監察, 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 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 本規程。 第 2 條 本規程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 可重復 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乙炔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第 3 條 本規程的規定, 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乙炔瓶的 設計、制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規程的 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 負責監督檢查。 第 4 條 研制、開發乙炔瓶產品, 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 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同意后,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 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與鑒定。試制時應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