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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的主體結構工程, 以及因結構損壞或大修對地鐵運營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其他 結 構 工 程 , 設 計 使 用 年 限 不 應 低 于 1 0 0 年 。 地鐵淺埋、高架及地面線路設計時, 應采取降低噪聲、 減少振動和減少對生態環 境影響的措施。 地鐵工程設計應采取防火災、水淹、地震、風暴、冰雪、雷擊等災害的措施。 地鐵工程應設置安防設施。 安防設施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外, 尚應 合理設置安全檢查設備的接口、監控系統、危險品處理設施,以及相關用房等。 地鐵工程應設置無障礙乘行和使用設施。 3.3.2 地鐵列車必須在安全防護系統的監控下運行。 4.1.2 車輛應確保在壽命周期內正常運行時的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 同時應具備 故障、事故和災難情況下對人員和車輛救助的條件。 4.1.3 車輛及其內部設施應使用不燃材料或無鹵、低煙的阻燃材料。 列車應具有下列故障運行能力: 1列車在超員荷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