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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注冊申報辦事指南 依 據 1.人發〔 2002〕111號《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3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3.魯建發〔 2007〕7號《山東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4.《山東省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 條 件 1.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 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 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2.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 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 的有效期為 3年。 3.變更注冊(執業企業變更、聘用企業名稱變更、姓名變更)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 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建造師初始注冊執業滿一年后,方可變更注冊,變更后一年內不 得再次變更注冊。 聘用企業經營中止、 破產、解散的;聘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