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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69號)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 2002 年 1 月 30 日國務院 第 54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 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 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 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 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 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 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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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69號)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 2002 年 1 月 30 日國務院 第 54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 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 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 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 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 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 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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