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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水務局聯合頒布的《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將排水費名稱調整為污水處理費,要求: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資金保障、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等信息;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區域上一年度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