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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PDY02.012-2000 266 圖 2-1桿塔基礎坑 2.1.4 在基坑深度誤差超過 +100毫米以上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2.1.4.1 鐵塔基坑深度其超深部分應鋪石灌 25 號水泥砂漿處理。 2.1.4.2 水泥桿塔基坑深度超過規定值在 100-300 毫米之間時,其超深部分應填土夯實,超過 300 毫 米鋪石灌 25 號水泥砂漿處理。 2.1.4.3 凡不能做填土夯實處理的基坑超深部分,如水泥、泥沙坑,淤泥坑及石坑等均應以鋪石灌漿 處理或采用其它方法處理,如超深不影響對地面及其它各種地下設施對線路和交叉跨越時,也可不 做處理,但要做記錄。 2.1.4.4 基坑深度因特殊情況,達不致到設計要求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并做好記錄(有設計單位時 應取得同意)。 2.1.4.5 供施工立桿用的桿坑馬道,其方向和長度應滿足立桿需要,一般馬道的坡度不大于 45度, 其長度一般為桿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