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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 16-2008 第4.9.2條(強條) 的規定: 配電所的門應為 防火門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或 裙房)內時,通向其它相鄰房間 的門應為 甲級防火門 ,通向過道的門應為 乙級防火門 ; 2.配電所位于 多層建筑 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 通向其它相鄰房間 的門應為 甲級防火門 ,通向過道的門應為 乙級防火門 ; 3.配電所位于 多層建筑 物的一層時, 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 為乙級防火門 ; 4.配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 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 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 5.配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 防火門; 6.配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 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