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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助 工 程 房建工程驗收 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項 目 管 理 部 1.總則 (1)本細則編制依據水電施工監理合同、建設監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項目工程驗收暫行規定》以及國家頒發的現行規程規范。 (2)工程承建單位應按施工階段,及各階段規定的時限申報工程驗收,否則由 于未按限定時間申報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工程承建單位應 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和經濟損失。 (1)監理機構在接到工程承建單位驗收申請時,應按規定時限進行或組織進行 驗收,否則亦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2.建筑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經監理機構審簽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等。 (3)國家及部頒現行規程、規范、標準等。 (4)業主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發出的決定、變更或其它指令性文件。 3.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的劃分 3.1 單位工程 (1)由建筑工程和建筑設備安裝工程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