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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 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 人員。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 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由保險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 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