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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對性 合同之債屬于債的一種類型, 債具有相對性, 故合同效力也具有相對性的特征。 合同效 力相對性意味著合同權利義務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 除合同當事人外, 任何人都不能 享受合同權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負擔合同義務。合同效力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夠向 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 的權利, 并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 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不負 擔合同上的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 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在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既 然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合同之債是一種對內效力, 那么,合同內 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 合同內容不能對抗第三人。 例如發包人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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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則 ——合同相對性原則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含義及其地位 (一)含義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 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 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 也不能擅自 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二)地位 合同的相對性,是合同規則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 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 或者解除合同。”,也確立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容 (一)主體的相對性 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 只有合同當事 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 訟,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訴訟或請求, 而不能 向第三人提起訴訟或請求。 (二)內容的相對性 只有合同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