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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09年 9月 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 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維護 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適用本 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 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 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全部費用, 包 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有關稅費 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等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