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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內五區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1993 年 11月 13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 第一條 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 根據《青 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 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 (以 下簡稱市內五區 )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 (片)、區 (片) 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 ; (二)居住區 (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平方 米 ; (三)居住區 (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 房屋內基本無上、 下水,防汛抗災能 力差。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安置、 補償實行“拆一還一、 有償安置”的原則, “拆 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