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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區建設指南(試行) 社區是城市的基礎,智慧社區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 成部分。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是加快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 的重要手段、 深化實踐 “城市, 讓生活更美好” 的重要舉措, 也是新一輪信息化發展的必然要求。為進一步落實《上海市 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2011-2013 年行動計劃》,更好地引導社 區開展智慧社區建設工作,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建設質量, 制訂本指南。 一、智慧社區建設的含義 智慧社區建設是指在街道、鎮、村等地理區域范圍內, 利用信息技術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 智慧的服務,提升社區居民對智慧城市的體驗度和感受度。 二、指導原則 (一)需求導向,便民惠民。 智慧社區建設要以社區居 民的需求為導向,突出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過 智慧化的社區管理與服務,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區。 (二)統籌規劃,因地制宜。 統籌考慮、整體規劃、分 步實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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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將社區矯正人員改 造成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的規定,結合云南實際,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列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 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 負責,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 獄管理機關建立社區矯正人員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 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四條 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 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 日常工作。 2 基層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