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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木質包裝管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公 告 2005年第 11號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境貨物木質包裝傳入我國, 保護我國森 林、生態環境及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 IPPC)公布的國際 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 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 ,現 將進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檢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 固貨物的木質材料, 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 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 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 如膠 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材 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的木質材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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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發布國際植物檢疫第5號標準(簡稱ISPM 15),即木質包裝檢疫安全規范,要求以原木為原料加工的包裝物(以下簡稱木質包裝)須經過確定的技術標準、操作規范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規范的IPPC標識,目的是防止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隨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我國于2005年正式成為IPPC成員國,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于2005年1月發布的第4號聯合公告,國家質檢總局也發布了第69號令明確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專用標識,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查驗,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