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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通字 [2009]4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 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了 《民用建 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消防 建筑外保溫系統△ 防火 抄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部門。 公安部 黨委,部屬局級單位。 (存檔 3份 共印 700份 ) 公 安 部 辦 公 廳 2009 年 9 月 28 日印發 承辦人:沈紋 張磊 校對:馬恒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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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 公通字 [2009]46 號 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江蘇、山 東省 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 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 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現印發你們。 請結合工作 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標準規范制修訂后, 按發布的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執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 工及使用。 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 A 級,且不應低于 B2級。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