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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結構的防火設計 第一節木結構防火設計原則及防火理念 一、木結構防火設計原則 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 GB50005—— 2003 第一章總則中 1.0.6 條規定:木結構的設計, 除應遵守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章第 10.1.1 條規定: 木 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按照本章規定執行。本章為規定的應遵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 87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是木結構建筑防火設計的根本指導原則。設計人員或審圖人員在進行工程設 計、審查時必須遵守該條規定,以維護國家標準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二、木材的燃燒特性 木材為可燃燃料,品種不同發熱量各異。木材受熱,溫度在 100℃以下時,只蒸發水 分不發生分解。繼續加熱,溫度在 100—— 200℃時,開始分解,但其速度很慢。分解出的 主要是水蒸氣和 CO2,同時,還有少量的有機酸砌體。因此,在 2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