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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二○○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 定》 (省政府令第 221 號)精神,有效監控煤炭產量 ,科學開發利用和 保護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于山西省范圍內所有合法生產的煤礦 以及基建、改擴建和資源整合后投產的煤礦、 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各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 省監獄管理局以及接入網絡的各級政府相 關部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是由省級網絡數據中心、 市級 網絡數據中心、 集團公司網絡數據中心、縣級監控中心、 煤礦煤炭產 量監控系統組成, 是運用數字化稱重和網絡傳輸技術, 對煤炭產量實 施遠程監測,實現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炭企業的煤炭產量信息 動態統計、匯總和監管。 第四條 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運行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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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操作規程 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一般由煤炭計量監測裝置、監控中心等組成, 具有遠距離監測煤炭產量、超產報警、工作異常報警、統計、顯示、 打印、存儲、查詢等功能。 一般由計量儀器、傳感器、監視裝置和主站等組成,具有產量記 錄、輸煤設備工況監測及監視、信息上傳等功能的裝置。 主站接收產量信號、輸煤設備工況信號、圖像信號、接受監控中 心或編程器初始化信號, 向監控中心傳送產量、 系統工作異常等信息 設備。監控中心接收煤炭計量監測裝置等上傳的產量信息, 具有產量 統計分析、超產報警、顯示、打印、存儲、查詢等功能的設備組合。 年生產能,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核定的礦 (井)生產能力。 日生產能力,年生產能力除以 330d所得到的理論數值。 月生產能力,日生產能力乘以 30d所得到的理論數值。 時生產能力,日生產能力除以 16h所得到的理論數值。 超產,煤炭產量大于生產能力。 嚴重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