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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措施 審 批 欄 施焊地點 計劃作業時間 2013 年 月 日 時 分 —— 2013 年 月 日 時 分 編制人 作業負責人 審批部門 / 領導 審批人簽字 審批意見 施工隊伍 通 風 隊 調 度 室 機 電 辦 安 全 辦 機電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總工程師 礦 長 井下氣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為保障井下生產系統安全生產,防止氣焊、氣割引發火災、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 《杭來灣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特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一、人員安排與職責 1、帶班(副)隊長 _________ ,為現場作業負責人,工長 _______ ,指揮焊割作業全過程。 2、瓦檢員 _________ ,全程監測作業場所瓦斯濃度,工作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 0.5% 時禁止焊接,所有人員必須 服從瓦檢員的指揮。 3、安監員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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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塵防治 1. 粉塵綜合防治總體要求 1、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粉塵綜合防治措施,落煤時產塵點下風側 10m~15m 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85%;支護時產塵點下風側 10~15m處總粉塵降 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75%;放頂煤時產塵點下風側 10~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 大于或等于 75%;回風巷距離工作面 10~15m處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75%。 2、掘進工作面應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鉆眼工作地點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 于或等于 8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80%;放炮 15min后工作地點 的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95%,呼吸性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85%。 3、錨噴作業應采取粉塵綜合防治措施,作業人員工作地點總粉塵降塵效率 應大于或等于 85%。 4、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轉載及運輸環節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 施,總粉塵降塵效率應大于或等于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