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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智能礦山技術與《煤礦安全規程》對接建議條款 序 號 原條款描述 建議條款描述 意見說明和理由 備注 1 第九章 電氣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 備硐室 新增條款 瓦斯礦井、產能大于 400 萬噸 / 年的瓦斯礦井, 供電宜實現地面集中 控制;實現地面或井下中央變電所集 中監測和控制的變電所可無人值守。 無人值守的變電硐室應有視頻監視 監控。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巡檢 人員巡回檢查 機電 信息 類 2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 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 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 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 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 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 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 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 字樣的警示牌。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 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 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硐室內有 高壓電氣設備時, 入口處和硐室內必 須醒目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無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