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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智能礦山技術與《煤礦安全規程》對接建議條款 序 號 原條款描述 建議條款描述 意見說明和理由 備注 1 第九章 電氣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 備硐室 新增條款 瓦斯礦井、產能大于 400 萬噸 / 年的瓦斯礦井, 供電宜實現地面集中 控制;實現地面或井下中央變電所集 中監測和控制的變電所可無人值守。 無人值守的變電硐室應有視頻監視 監控。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巡檢 人員巡回檢查 機電 信息 類 2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 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 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 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 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 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 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 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 字樣的警示牌。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 員禁止入內”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 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硐室內有 高壓電氣設備時, 入口處和硐室內必 須醒目懸掛“高壓危險”警示牌。 無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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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中對作業規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編井工煤礦中第五章沖擊地壓防治、第九章第二節立井提升、水力采 煤、放頂煤開采、連續采煤機、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編露天煤礦以外 有 19條對“作 業規程”進行要求 第四條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第 八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 違章作業。 3.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 業規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4、第五十八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 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 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并制定防止冒頂、 片幫的安全措施。 5、第六十一條 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 和牢固程度, 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耙裝機作業時, 其與掘進工作面 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6、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