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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 -正文 4 住宅建筑 4.1 節地與室外環境 4.1.1 場地建設不破壞當地文物、自然水系、濕地、基本農田、森林和其他保護 區。 在建設過程中應盡可能維持原有場地的地形地貌,這樣既可以減少用于場地 平整所帶來建設投資的增加, 減少施工的工程量, 也避免了因場地建設對原有生 態環境景觀的破壞。 場地內有價值的樹木、 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 而且是傳承場地所在區域歷史文脈的重要載體, 也是該區域重要的景觀標志。 因 此,應根據《城市綠化條例》 (1992 年國務院令第 100 號,)等國家相關規定予 以保護。當因建設開發確需改造的場地內地形、 地貌、水系、植被等環境狀況時, 在工程結束后, 鼓勵建設方采取相應的場地環境恢復措施, 減少對原有場地環境 的改變,避免因土地過度開發而造成對城市整體環境的破壞。 本條的評價方法為審核場地地形圖和相關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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