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8KB
頁數: 5頁
1 《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綠色建筑試點工程組織申報、 檢查監督和 驗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綠色、節能建筑示范效應,推動我市建設領 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擴建和 改建項目實施綠色建筑建設標準的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 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 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 筑。 第四條 天津市建委負責綠色建筑試點工程年度實施計劃的制 定、項目監督檢查、 竣工驗收以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稱號的授予等組 織管理工作。 各區、縣及各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試點 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試點工程的實施中,通過規劃、設計、施工、材料 應用、運行管理、工程實踐和經驗總結
格式:pdf
大小:573KB
頁數: 54頁
v1.0 可編輯可修改 11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行為,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 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 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和“綠 色建筑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 1年,“綠 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 3 年。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旗、縣 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評價 標識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