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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編輯可修改 11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行為,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 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 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和“綠 色建筑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 1年,“綠 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 3 年。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旗、縣 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評價 標識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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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區綠色建筑發展,強化綠色建筑管理,推動我區城鄉建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 能條例》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綠 色建筑“十二五”發展規劃》等法規、政 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 (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 境和減少污染,為人 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全區保障性住房、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由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民用建筑適用本辦法,申報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工 業建筑參照執行。 第四條從 2014年 9月 1曰起,區內下列新建建筑工程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具體執行《寧 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技術導則》 (以